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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尖的黑客是怎么入侵网站的??
顶尖黑客和普通黑客用的办法差不多。
都是先从简单的方法入手,之后才会考虑更复杂的方法。
对网站的入侵思路有很多。以前注入漏洞多的时候典型的方式是先找注入,不行才会考虑其他方法。
其实真实的黑客并不一定都是技术高手,更多时候只是一个高明的骗子,可以了解什么叫社会工程学。通过欺骗获取有价值的情报,根据经验将这些情报用于猜解是一个百试不爽的获取密码的办法。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大部分人的密码都和自己的生日、电话号码、车牌等等有关,对一个躲在暗处的黑客来说,获取你的这些信息其实很容易。
全球最为严重的黑客入侵事件有哪几起?
世界上自从电脑普及之后,就发生了很多黑客入侵的事件,下面介绍几种危害比较大,范围传播比较广的病毒。
一、“梅利莎病毒”事件
1998年,大卫L史密斯运用Word软件里的宏运算编写了一个电脑病毒,这种病毒是通过微软的Outlook传播的。史密斯把它命名为梅丽莎,一位舞女的名字。一旦收件人打开邮件,病毒就会自动向50位好友复制发送同样的邮件。史密斯把它放在网络上之后,这种病毒开始迅速传播。直到1999年3月,梅利莎登上了全球报纸的头版。据当时统计梅利莎感染了全球15%~20%的商用PC。还迫使Outlook终止了服务,直到病毒被消灭。而史密斯也被判20个月的监禁,同时被处5000美元罚款。这也是第一个引起全球社会关注的电脑病毒。
二、“冲击波病毒”事件
冲击波病毒是利用在2003年7月21日公布的RPC漏洞进行传播的,该病毒于当年8月爆发。它会使系统操作异常、不停重启、甚至导致系统崩溃。另外该病毒还有很强的自我防卫能力,它还会对微软的一个升级网站进行拒绝服务攻击,导致该网站堵塞,使用户无法通过该网站升级系统。使电脑丧失更新该漏洞补丁的能力。而这一病毒的制造者居然只是个18岁的少年,这个名叫杰弗里·李·帕森的少年最后被判处18个月徒刑。这个病毒的变种至今仍有存活,小心中招哦。
三、“爱虫病毒”事件
爱虫跟梅利莎类似也是通过Outlook电子邮件系统传播,不过邮件主题变为了“I LoveYou”,打开病毒附件后,就会自动传播。该病毒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袭击了全球无以数计的电脑,并且,它还是个很挑食的病毒,专喜欢那些具有高价值IT资源的电脑系统。“爱虫”病毒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传染速度最快而且传染面积最广的计算机病毒。
四、“震荡波病毒”事件
震荡波于2004年4月30日爆发,短短的时间内就给全球造成了数千万美元的损失,也让所有人记住了04年的4月。电脑一旦中招就会莫名其妙地死机或重新启动计算机;而在纯DOS环境下执行病毒文件,则会显示出谴责美国大兵的英文语句。
五、“MyDoom病毒”事件
MyDoom是一种通过电子邮件附件和网络Kazaa传播的病毒。在2004年1月28日爆发,在高峰时期,导致网络加载时间减慢50%以上。它会自动生成病毒文件,修改注册表,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传播。芬兰的一家安全软件和服务公司甚至将其称为病毒历史上最厉害的电子邮件蠕虫。据估计,这个病毒的传播占爆发当日全球电子邮件通信量的20%至30%,全球有40万至50万台电脑受到了感染。
六、美国1.3亿张信用卡信息被盗事件
28岁的美国迈阿密人冈萨雷斯从2006年10月开始到2008年1月期间,利用黑客技术突破电脑防火墙,侵入5家大公司的电脑系统,盗取大约1.3亿张信用卡的账户信息。造成了美国迄今起诉的最大身份信息盗窃案,也直接导致支付服务巨头Heartland向Visa、万事达卡、美国运通以及其他信用卡公司支付超过1.1亿美元的相关赔款。2010年3月,冈萨雷斯被判两个并行的20年刑期,这是美国史上对计算机犯罪判罚刑期最长的一次。正因为这次事件冈萨雷斯被称为美国史上最大的黑客。
七、索尼影业遭袭事件
2014年11月24日,黑客组织“和平卫士”公布索尼影业员工电邮,涉及公司高管薪酬和索尼非发行电影拷贝等内容。据估计此次行动与即将上映的电影《采访》有关。虽然索尼影业最终决定取消影片的发行。但在此次袭击事件发生数月后,其影响依然在持续发酵,电脑故障频发,电邮持续被冻结等。因涉及到诸多影视界明星及各界名人,该公司联席董事长被迫引咎辞职。
八、“熊猫烧香病毒”事件
为什么把熊猫烧香病毒放在最后呢,因为对熊猫烧香病毒体会最深,相信在2006年-2007年初玩电脑的人都会记得一个名为“熊猫烧香”的病毒,2007年1月初开始肆虐网络,它主要通过下载的档案传染,受到感染的机器文件因为被误携带间接对其它 计算机程序、系统破坏严重。在短短的两个多月时间,该病毒不断入侵个人电脑,给上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不过,熊猫烧香作者只为炫技,并没有像比特病毒一样为了要钱。2007年9月24日,“熊猫烧香”案一审宣判,主犯李俊被判刑4年。
黑客入侵网站构成犯罪吗?
黑客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要是入侵别人网站盗取信息可能构成盗窃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