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那些流氓软件自动安装是否犯法~~?
- 2、像中搜这样的流氓软件犯不犯法?
- 3、中国对国内网络公司使用恶意软件有限制吗?
- 4、使用非法营销软件犯法吗?全分奉上!!!!!!!!!!!!!!!!!!!!!!!!!!!
- 5、制作流氓插件违法吗?
那些流氓软件自动安装是否犯法~~?
是违法的,下面是一个案例,你看看吧.
去年年底,8848推出了“mysearch”搜索助手软件,该软件引起了百度、搜狐以及中搜等搜索引擎的愤怒,因为用户运行该插件后,会在百度、搜狗搜索和中搜的搜索页面上增加Google、新浪、网易、中华网、Tom、8848等其他搜索引擎网站的链接。于是百度等三家公司分别将8848告上法庭。百度等三家公司认为,该软件未向用户提供卸载程序或卸载方法,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8848在原告的网站上强行嵌入其搜索条,掠夺了原告的网络流量,其行为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经过一年的审理,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支持了百度等三家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8848此举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分别判决8848赔偿百度50万元,赔偿搜狐55.2万元,赔偿中搜在线11万元。
无疑,这一判决大快人心,也给大耍流氓的流氓软件们敲响了警钟。
目前,流氓软件已经成为最严重的网络公害,病毒化越来越成为软件的发展趋势。现在的软件圈是流氓当道,流氓软件令人防不胜防,几乎所有的免费软件都被捆绑上流氓软件。据说,有人从某国内网站下载了一个小软件,安装后发现,电脑里被偷偷植入了11个恶意软件(包括浏览器插件、广告弹出程序、木马等等)。甚至过去在网民中普及率特高的一些下载工具软件、媒体播放软件都在后台内置或者直接捆绑了一些广告软件。有人说,中国网民几乎被流氓软件逼疯了。你的电脑可能没有染上过病毒,但一定遭遇过流氓软件。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单位电脑还是家庭电脑,笔者还没有见过一台电脑没有被流氓软件耍过流氓。为了避免流氓软件的骚扰,有些人已经开始不再从国内网站下载任何软件。
本月初,金山发布了《2005年网络安全报告》,该报告显示,流氓软件的危害甚至超越传统病毒,成为互联网安全最大的威胁,金山毒霸反病毒专家预测,2006年,流氓软件对网络安全的危害的发展势头将会表现得更为猛烈。2005年我国计算机病毒感染率为 80%,比去年的85.57%下降了5.57个百分点,而同期的流氓软件感染率则大大高于去年,由2004年 30%激增到2005年的90%。2005年,流氓软件已经大面积闯入了我们的网络生活中,从以前单一的收集用户信息和盗取有价账号等方式扩展到恶意广告。恶意广告的典型特征为:悄悄安装;不易卸载;保护自己使用低层技术与多种软件冲突;随时随地弹出骚扰广告。而目前在国内用户被侵扰最多的间谍软件就是恶意广告和盗号木马。
对于流氓软件,再也不能听之任之了。所以,百度等三公司诉8848侵权一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该判决从法律上明确了流氓软件的违法行为。过去,发布流氓软件的人自作聪明,认为流氓软件是在法律上打擦边球,在法律禁止条款上处于空白,因此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现在,8848被判侵权,明明白白向流氓软件们发出一个信息:流氓软件违法,法律能管得了流氓软件。不仅在现实生活中耍了流氓要被捉,在软件上耍流氓也要被查处。应该有更多的公司和个人站出来起诉流氓软件,把更多地流氓软件送上法庭。流氓软件,你要当心了。
像中搜这样的流氓软件犯不犯法?
网上流氓软件很多,都出于商业目的为之的,它既不属病毒也不属木马,属灰色软件,最多算个捆绑有广告插件或是个间谍软件,还没听说哪个流氓软件被查处过
中国对国内网络公司使用恶意软件有限制吗?
中国对国内网络公司使用恶意软件是有限制的,不是私自就可以使用的。
使用非法营销软件犯法吗?全分奉上!!!!!!!!!!!!!!!!!!!!!!!!!!!
你自己都说非法营销软件了,还问。
一般要看你软件做什么用途了,如果是一般的用软件发发贴子,发妇广告,没给别人造成
伤害的情况下,都是可以的,但如果是暴力破解软件,或者一些黑客软件进行攻击,盗窃,
哪肯定是非法的。
目前法互联网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一般是以行为所造成后果来决定的。
制作流氓插件违法吗?
恶意软件(流氓软件)定义:是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已被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除外。
-强制安装: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软件的行为。
-难以卸载:指未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或在不受其他软件影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卸载后仍活动程序的行为。
-浏览器劫持:指未经用户许可,修改用户浏览器或其他相关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的行为。
-广告弹出: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安装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的软件弹出广告的行为。
-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
-恶意卸载: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未经用户许可,或误导、欺骗用户卸载非恶意软件的行为。
-恶意捆绑:指在软件中捆绑已被认定为恶意软件的行为。
-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恶意行为。
最早提出“流氓软件”概念的是国内最大的杀毒软件厂商瑞星公司。其一位负责人称,“流氓软件”的最大商业用途就是散布广告,并形成了整条灰色产业链:企业为增加注册用户、提高访问量或推销产品,向网络广告公司购买广告窗口流量,网络广告公司用自己控制的广告插件程序,在用户电脑中强行弹出广告窗口。而为了让广告插件神不知鬼不觉地进入用户电脑,大多数时候广告公司是通过联系热门免费共享软件的作者,以每次几分钱的价格把广告程序通过插件的形式捆绑到免费共享软件中,用户在下载安装这些免费共享软件时广告程序也就趁虚而入。
据称,网络广告的计费是按弹出次数进行的,使用“流氓软件”可以在用户根本没有授权的情况下随意弹出广告,提高广告弹出次数,籍此提高广告收益。一个“装机量”大的广告插件公司,凭“流氓软件”月收入在百万元以上。
[律师说法]
理抹“流氓”暂时没法
反流氓软件联盟支援律师黄锦深在其博客上说,流氓软件的行径一旦形成犯罪,不容置疑应按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即可。但就其民事责任而言,我国目前在立法上仍是空白。黄认为,流氓软件占用用户电脑内存、使CPU运行速度下降、占用硬盘容量,已侵犯了用户的财产权。但侵犯财产权造成的损失怎么计算是个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了消费者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九条规定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第十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第十一条规定了赔偿权。如果电脑用户因使用流氓软件而遭受财产损失,显然可以适用第七、第十条;如果流氓软件是在电脑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安装,或劫持了浏览器,则可以适用第八、第九、第十条。黄锦深称,消法虽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以上法律规定并不是明确针对流氓软件而设。因此,社会期待尽快出台法规,还这一巨大市场的一片清静。记者罗曙驰
“流氓软件”是介于病毒和正规软件之间的软件。
计算机病毒指的是:自身具有、或使其它程序具有破坏系统功能、危害用户数据或其它恶意行为的一类程序。这类程序往往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够自我复制。
正规软件指的是:为方便用户使用计算机工作、娱乐而开发,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软件。
“流氓软件”介于两者之间,同时具备正常功能(下载、媒体播放等)和恶意行为(弹广告、开后门),给用户带来实质危害。
流氓软件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特征和危害,困扰广大计算机用户的流氓软件主要有如下几类:
1、广告软件(Adware)
定义:广告软件是指未经用户允许,下载并安装在用户电脑上;或与其他软件捆绑,通过弹出式广告等形式牟取商业利益的程序。
危害:此类软件往往会强制安装并无法卸载;在后台收集用户信息牟利,危及用户隐私;频繁弹出广告,消耗系统资源,使其运行变慢等。
例如:用户安装了某下载软件后,会一直弹出带有广告内容的窗口,干扰正常使用。还有一些软件安装后,会在IE浏览器的工具栏位置添加与其功能不相干的广告图标,普通用户很难清除。
2、间谍软件(Spyware)
定义:间谍软件是一种能够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电脑上安装后门、收集用户信息的软件。
危害:用户的隐私数据和重要信息会被“后门程序”捕获,并被发送给黑客、商业公司等。这些“后门程序”甚至能使用户的电脑被远程操纵,组成庞大的“僵尸网络”,这是目前网络安全的重要隐患之一。
例如:某些软件会获取用户的软硬件配置,并发送出去用于商业目的。
3、浏览器劫持
定义:浏览器劫持是一种恶意程序,通过浏览器插件、BHO(浏览器辅助对象)、Winsock LSP等形式对用户的浏览器进行篡改,使用户的浏览器配置不正常,被强行引导到商业网站。
危害:用户在浏览网站时会被强行安装此类插件,普通用户根本无法将其卸载,被劫持后,用户只要上网就会被强行引导到其指定的网站,严重影响正常上网浏览。
例如:一些不良站点会频繁弹出安装窗口,迫使用户安装某浏览器插件,甚至根本不征求用户意见,利用系统漏洞在后台强制安装到用户电脑中。这种插件还采用了不规范的软件编写技术(此技术通常被病毒使用)来逃避用户卸载,往往会造成浏览器错误、系统异常重启等。
4、行为记录软件(Track Ware)
定义:行为记录软件是指未经用户许可,窃取并分析用户隐私数据,记录用户电脑使用习惯、网络浏览习惯等个人行为的软件。
危害:危及用户隐私,可能被黑客利用来进行网络诈骗。
例如:一些软件会在后台记录用户访问过的网站并加以分析,有的甚至会发送给专门的商业公司或机构,此类机构会据此窥测用户的爱好,并进行相应的广告推广或商业活动。
5、恶意共享软件(malicious shareware)
定义:恶意共享软件是指某些共享软件为了获取利益,采用诱骗手段、试用陷阱等方式强迫用户注册,或在软件体内捆绑各类恶意插件,未经允许即将其安装到用户机器里。
危害:使用“试用陷阱”强迫用户进行注册,否则可能会丢失个人资料等数据。软件集成的插件可能会造成用户浏览器被劫持、隐私被窃取等。
例如:用户安装某款媒体播放软件后,会被强迫安装与播放功能毫不相干的软件(搜索插件、下载软件)而不给出明确提示;并且用户卸载播放器软件时不会自动卸载这些附加安装的软件。
又比如某加密软件,试用期过后所有被加密的资料都会丢失,只有交费购买该软件才能找回丢失的数据。
6、其它
随着网络的发展,“流氓软件”的分类也越来越细,一些新种类的流氓软件在不断出现,分类标准必然会随之调整。
近日,一些“流氓软件”引起了用户和媒体的强烈关注。它们往往采用特殊手段频繁弹出广告窗口、危及用户隐私,严重干扰用户的日常工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这些软件在软件用户中引起了公愤,许多用户指责它们为“彻头彻尾的流氓软件”。
流氓软件是中国大陆对网络上散播的符合如下条件(主要是第一条)的软件的一种称呼:
采用多种社会和技术手段,强行或者秘密安装,并抵制卸载;
强行修改用户软件设置,如浏览器主页,软件自动启动选项,安全选项;
强行弹出广告,或者其他干扰用户占用系统资源行为;
有侵害用户信息和财产安全的潜在因素或者隐患;
未经用户许可,或者利用用户疏忽,或者利用用户缺乏相关知识,秘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秘密和隐私。
这些软件也可能被称为恶意广告软件(adware)、间谍软件(spyware)、恶意共享软件(malicious shareware)。 与病毒或者蠕虫不同,这些软件很多不是小团体或者个人秘密地编写和散播,反而有很多知名企业和团体涉嫌此类软件。
其中以雅虎旗下的3721最为知名和普遍,也比较典型。该软件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强行安装和对抗删除。很多用户投诉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到安装,而其多种反卸载和自动恢复技术使得很多软件专业人员也感到难以对付,以至于其卸载成为大陆网站上的常常被讨论和咨询的技术问题。
据北京网络协会发起和公布的调查说,在被举报投诉的前几名中比较知名的软件和企业有三七二一的上网助手和网络实名、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ebay易趣、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中文上网、百度的超级搜霸、雅虎的一搜等。
部分被指名的企业否认或者部分否认这些指责,也有企业表示即将或者已经推出的新版软件已经对被投诉的问题作出改正。
有观点认为此次调查原因是知名杀毒软件企业瑞星由于广告或者宣传目的进行的炒作。
网络上有用户表示可以接受这些软件。
“从刑法第268条规定来看,很多流氓软件甚至违法了我们国家的刑法;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很多流氓软件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0月16日下午,从上海赶赴北京的国家反计算机入侵和防病毒研究中心总工程师金波,出席了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的首次媒体会议,向外界表示当前有很多流氓软件都涉嫌违法。
金波解释说,刑法上第26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破坏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从这几条上面来看,很多流氓软件甚至违法了我们国家的刑法”,金波说。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分发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的有效期限、产地等有误解的虚假宣传。
金波指出,从以上一条上看很多“流氓软件”是作了虚假宣传,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此外,金波还指出很多“流氓软件”对计算机信息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或者破坏用户的隐私,违反了国务院的第147号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