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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少年杀手(青少年杀手)

本文目录一览:

十二岁杀人怎样判刑

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据此,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将由十四周岁降至十二周岁。

十二岁青少年如犯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应怎样处理?

未成年人杀人是犯罪的行为,但是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刑法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

这个年龄段的少年, 一般说来 ,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识能力,能够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的行为。因此,刑法仅仅要求他们对少数几种容易识别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不承担其他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

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已满16周岁的人,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对事物的是非善恶已经有了完全的辨认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也有了完全的控制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故 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 权利,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也不能非法剥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 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未成年人12岁杀人怎么判

12岁少年杀人免于刑事责任,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扩展资料:

刑事犯罪年龄划分标准:

1、相对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减轻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这是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表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精神。

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的收容教养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

3、完全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年满16周岁,是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明文规定,12岁未成年人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即使其杀人也不会判刑。从实践上,通常由政府部门管教,将其关在少管所。因为杀人导致受害人家属承受巨大精神损失,未成年人的父母要承担全部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湖南12岁少年弑母案回顾:少年弑母后镇定藏尸,后来怎样?

湖南沅江市泗湖山镇淅淅沥沥得下着小雨,看似平静的小镇里,人们心有余悸地议论着村里发生的一件耸人听闻的大事儿——村里男孩吴某康,亲手杀死了她亲生母亲陈欣(化名)。

▲吴某康接受警方问询案发后他换了衣服 称“妈妈外出了”

王梅(化名)是第一个发现案发现场异样的人。她就住在吴某康和其母亲陈欣家隔壁。此前,有媒体从湖南益阳沅江市委宣传部获悉,该市泗湖山镇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持刀杀害亲生母亲的案件,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王梅证实了以上信息的真实性,吴某康今年12岁,就读于泗湖山镇中心学校,读六年级。案发当晚,王梅曾听到过隔壁传来吵闹声,感觉像是在吵架,但是由于没有听到喊“救命”声,王梅也就没有多想。“谁能料想,陈欣会被自己的亲儿子杀死。”

▲案发现场陈欣被害后的第二天天上午,王梅发现陈欣并没像往日那样将一楼客厅朝街的大门拉开,而是大门紧闭不见人影,于是敲门询问,但并没有人来开门。

后来,他叫来了吴某康的外公陈某华,外公叫门时吴某康才把门打开,见到外公,吴某康说“我妈去外面了,没在家。”看到当时吴某康衣着整洁,一楼并没有血迹,吴某康的外公并没有多想,他还担心吴某康和他两岁的弟弟饿,便让他们到爷爷家吃了早饭大人们难以料到,这个12岁的孩子城府会这么深。

据村民讲述,实际上,当时吴某康将二楼卧室门反锁,把钥匙收起来,把沾了血迹的衣服换下,作案的菜刀也被扔到房屋后的鱼塘中,神情镇定地应对着外公的问询。称“母亲是自杀” 表示“我就是恨她”

因为一直没看到陈欣出现,有邻居提醒外公“感觉不对劲,还是找一找你女儿。”就这样,陈某华开始在二楼寻找女儿,发现卧室门被反锁后,他爬窗户进入卧室。当从窗户外看到女儿时,陈某华一下子懵了,“屋里到处是血,凳子都倒了,女儿浑身是血倒在地上,双手被砍断,手腕里的骨头露了出来,脖子上有一道很深的伤口,头皮血肉模糊,身上至少二十多道伤口。”

陈欣就这样死在了卧室,陈某华跪在女儿身旁大哭起来……警察在没赶到案发现场前,12岁的吴某康镇定地说“母亲不是我杀的,她是自杀。”后来警察来了问询吴某康,他才承认是自己杀了母亲。“我就是恨她。”吴某康被带走的时候,有村民问他为何会杀母亲,他镇静地回答。

外公:母子俩身高相仿,外孙更壮实

“这孩子从小由爷爷奶奶带大,被宠坏了。”陈某华告诉津云新闻记者,“女儿是这两年回老家生二儿子,才开始带吴某康,看到他身上有不好的习惯,会去管教他。”“事发那天晚上,应该是吴某康抽烟,我女儿用皮带抽了他,所以他才会拿菜刀砍向他妈。”陈某华说,“我女儿确实有脾气,但是人很善良。”吴某康,约有一米四高,而其母亲陈欣也只有一米四多,两个人身高差不多。“外孙比女儿还要壮一些。”

▲遇害的陈欣吴某康的父亲在珠海打工,事发后,他也从外地赶了回来。“孩子父亲主要在外挣钱,对孩子的管教比较少。”陈某华解释。记者来到吴某康爷爷奶奶的住所,但家里没人。

村民:这孩子各种叛逆 都怕他谈到吴某康,村里很多人都有些害怕。 “昨天,警察带这孩子回案发现场了解情况,他居然还在楼下笑。”邻居林强(化名)回忆,“脸上没有一点害怕的表情。”陈某华介绍,外孙比较叛逆,见到他和外婆比较冷漠,经常找陈欣要钱,“有一次我给他二十元钱,他觉得少,还打了我几下。”

▲左起为陈欣的父母、妹妹,第二排为陈欣弟弟

“女儿看他抽烟、经常玩手机,不听话,会骂他,但是很少打他。”陈某华说,“反而是他经常不高兴就打他妈妈。”事发前一个星期,吴某康并没有去上学,家里人并不知情,因为他都是按时出家门的,“出了这事儿后,他老师才说他逃学的事。”陈欣被害后,吴某康居然用母亲的手机向老师请假,他跟老师发信息说,“吴某康明天请假行不,他感冒了”。

“这孩子习惯不好,喜欢偷别人钱物。”村民刘梅(化名)告诉津云记者,“他平时不怎么爱和别人交流,比较沉默。”陈某华讲述,之前吴某康还偷了爷爷1000多元。“他爷爷也不批评他,昨天警察带他回事发现场了解情况,他爷爷还摸了摸他的脸。”

陈欣已经下葬,娘家的门上白底黑字贴着挽联,陈欣母亲刘某秀一提起女儿就撕心裂肺地哭,“这是我大女儿,。”

陈欣娘家门前贴着挽联。因为吴某康才年龄够不上负刑事责任,所以,就连外公外婆都有些害怕自己的外孙,“不知道接下来会怎样。”陈某华一脸担忧。

黑龙江“连环杀手”宫润伯落网记:连续杀害6名儿童,结果怎样?

40多年前,有这样一个真实发生的历史事件: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个叫宫润伯的男子,在于2005年3月~2006年12月间共杀害6名儿童。

十三岁少女

1973年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的宫润伯出生了,本给家庭带来无尽欢乐,母亲也为其取了乳名“大扣子”希望能不会像他的两个姐姐那样夭折,走上人生正途。

1990年十七岁的宫润伯在拖拉机厂工作并开启了自己的第一段恋情,但由于女方父母的反对没有成功,第二次恋情也因父亲脑淤血去世和女方倒插门的要求而告吹。

自此宫润伯也备受打击,当母亲满心欢喜地带着第三段恋情来到宫润伯的面前时与她同来的还有警车的警笛声,原来在1996年7月宫润伯带着刚刚认识的十三岁女孩就去住了一晚,第二天被其父母发现,将其告上法庭宫润伯也因奸淫幼女被送进阴冷的大牢里。

埋下恶果

宫润伯被法律部门依法逮捕入狱,在监狱的生活中并没有得到改变,再被其他犯罪人员强奸后迅速加入到了监狱里肮脏的游戏中去,宫润伯的心理也因这一系列事件变得更加阴险狡诈,刚入狱的罪犯在他看来不过都是一个个待宰的羔羊,他利用新罪犯刚入狱的恐惧心理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不便对新罪犯进行强奸并对此乐此不疲。

刽子手的滔天罪案

宫润伯提前出狱了,出于母亲的关爱,母亲给予了经济支持希望出去学一门厨艺生存下来,但由于母亲再婚父亲的冷艳热风以及自己的好吃懒做,走上了沉迷网络的道路,全天在网吧里不去学手艺。自己租住在佳木斯市木材厂三线公交车终点附近的出租屋内。

在这个出租屋内,它的阴暗心理在滋长,也正是在这个屋内他犯下了令人不可饶恕的罪行,这里断送了11个孩子的未来,其中更是有6个孩子刚来到这个世界还没有感受世间温情就被宫润伯夺去了稚嫩的生命。

2005年2月20日,宫润伯利用在监狱中学来的技巧,对仅仅只有12岁的男孩张天下手了,张天(化名)本是在宫润伯经常去的天麒网吧里宫润伯的花言巧语下这个12岁少年一步步走向了自己的坟墓,12岁的张天(化名)本是阳光少年有着美好的未来却被多次强奸之后才得以从恶魔手中逃脱,毁去了未来童年阴影将永远萦绕着他。

2005年3月16日15时许,宫润伯恶性爆发又将佳木斯市第二小学三年级学生王胜利(女,9岁)骗至家中,恶性更加歹毒,宫润伯拿起钝器将其仅仅9岁的女孩送入了坟墓,在将其制死后又对其进行了无数次的侮辱,随后随意的将尸体和衣物焚毁。

2005年9月,又是在那个熟悉的网吧又是未成年的孩子再次遭到宫润伯的毒手,这次的受害者是一个13岁的男孩崔浩(化名),与张天一样在遭受了无数次的强奸之后才得以幸免于难,没有失去幼小的生命,但终究是留下了终身的心理阴影。

2005年10月2日23时许,宫润伯抓住流浪少年王力(男,14岁)的心理,将王力带到家中,由于恶性的更加残暴王力没有逃脱失去生命的命运,被强奸后又被用分割的方式加以杀害。

2005年10月22日下午,江富元(男,9岁)被宫润伯抓住孩子爱玩的心理带到游戏厅,当天23时30分沿着那条罪恶的道路走入了出租屋内,宫润伯将该男孩多次猥亵后不仅在11月初将其杀害,更加让人发指的是将尸体以塑料袋包起来放在家中炕上,仿佛是自己的“战利品”。

2006年2月27日凌晨,宫润伯用早饭把13岁的男孩钱兵骗至家中,对其进行了肮脏的侮辱。当日14时,聪明的钱兵以这里太冷以及家里没人为理由诱使宫润伯将其送回家中。

善恶终有报

2月28日下午“一个美丽的下午”,钱兵及其父母在法律的支持下将宫润伯送上了死亡的道路,在钱兵及其亲人的指控下警察立刻对其进行了逮捕。

2006年7月13日,宫润伯被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死刑,这颗黑色的心终于在人们的期盼下停止了跳动。但是因为宫润伯的罪恶造成的伤害,却是无法复原的。

受害者的年纪都很小,原本应该属于他们美好的人生,却无辜地死在了宫润伯的“凶器”之下,永远躺在了冰冷的地面之下。

十二岁少年杀人法律如何判

不满14周岁的人杀人是不构成犯罪的。不认定是犯罪,其成年后同样的也不能被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会被判刑。其民事责任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也向来秉承“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特殊方针政策,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都是采取了一种非常宽容的一种政策。所以许多未成年人犯罪他会有模仿作用。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处理,现行《刑法》第17条只是简短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1995年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快车在线—未满14周岁少年杀人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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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客技术
     发布于 2022-07-01 00:08:37  回复该评论
  • 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
  •  黑客技术
     发布于 2022-07-01 04:57:56  回复该评论
  • 被砍断,手腕里的骨头露了出来,脖子上有一道很深的伤口,头皮血肉模糊,身上至少二十多道伤口。”陈欣就这样死在了卧室,陈某华跪在女儿身旁大哭起来……警察在没赶到案发现场前,12岁的吴某康镇定地说“母亲不是我杀的,她是自杀。”后来警察来了问询吴某康,他才承认是自己杀了母亲。“我就是恨她。”吴某康被带走的时
  •  黑客技术
     发布于 2022-06-30 23:57:24  回复该评论
  • 伯落网记:连续杀害6名儿童,结果怎样?40多年前,有这样一个真实发生的历史事件: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个叫宫润伯的男子,在于2005年3月~2006年12月间共杀害6名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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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2-07-01 04:18:21  回复该评论
  •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的收容教养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3、完全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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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2-07-01 09:48:03  回复该评论
  • 但终究是留下了终身的心理阴影。2005年10月2日23时许,宫润伯抓住流浪少年王力(男,14岁)的心理,将王力带到家中,由于恶性的更加残暴王力没有逃脱失去生命的命运,被强奸后又被用分割的方式加以杀害。2005年10月22日下午,江富元(男,9岁)被宫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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